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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良方正的意思是什么-贤良文学与贤良方正
2025-02-05 02:57:53 59人已围观
简介1.《汉书 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是否能得出世家子弟已失去优先为官的特权2.汉武帝选官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积极作用?3.科举以前中国如何选官4.四科取士是什么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5.盐铁之议的过程《汉书 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是否能
1.《汉书 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是否能得出世家子弟已失去优先为官的特权
2.汉武帝选官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积极作用?
3.科举以前中国如何选官
4.四科取士是什么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
5.盐铁之议的过程
《汉书 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是否能得出世家子弟已失去优先为官的特权
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确立的察举制.
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制是汉代至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就是考察推举,
始于汉高祖刘邦,至汉武帝时成为一种制度,即由公卿、列侯和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过考核,然后授予官职。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孝敬廉洁者)、秀才(才能优秀者)、明经(通晓经义者)、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等。 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张衡传》:“永元中,举孝廉不行。”《陈情表》:“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
对于被察举的人,朝廷会提出一些治国和经义方面的问题进行考核,叫做“策问”,应举者回答朝廷提出的问题,叫做“射策”或“对策”。董仲舒就是在汉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以贤良方正连对三策而被录用的。
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产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隋唐时期,察举演变成了影响中国一千多年的科举制。
汉代选官制度。始于武帝时,由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合格即任以官职,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是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
汉代规定选任得当与否,选任者和被选任者都要负连带责任,功罪奖惩相同。汉武帝诏令郡国贡举贤才,由于选令过于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荐一人。于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汉武帝又两次下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明令若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罪论处。(在汉代,“不敬”为重罪,法为斩首,甚至族诛)西汉末年,汉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见不鲜。东汉初年,为纠正察举不实,重申严格选举之法,保证了察举制的正常实施,但在察举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有过严或过宽、矫枉过正的弊端。
汉代察举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复核;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 ,这与后世以考试为主、以推荐为辅的科举制截然不同。至东汉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
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先后约持续了约八百多年,对中国古代的社会有深刻的影响。
秦代和汉初用人,承袭了战国以来政府奖励军功的政策,主要凭军功赐爵。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了削弱贵族的势力,西汉前期逐步建立完善察举,大举纳入人才并大胆果断地打破了汉兴以来非列侯不拜相的惯例,任命没有封爵的公孙弘为丞相,然后再封他为平津侯,这对贵族势力企图长期把持高官显位,是一个强有力的打击。汉武帝通过健全察举取士标准,亲自选用干练有实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级军事职务,如桑弘羊、张汤、张骞、李广、卫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职。特别是两汉时期,察举制在大部分时间里起着积极的作用,它带来了汉代英才辈出、功业兴盛的局面,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汉王朝之所以能在华夏文明史上成为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成为当时举世无双的文明大帝国,这也与察举得人密切相关。
与科举的区别
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系统的选官制度,经过局部变更产生曹魏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特别是隋唐时期,为了弥补察举客观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试在其中的比例,最终形成了后期的科举制。它对中国的教育制度、人才选拔制度、官吏制度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察举各科设置之初,颇能体现选贤任能的原则,也的确选拔出不少济世之材。同时极大地促进了讲习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但是察举的主要特点是以主管官员(地方长官和中央各部门长官)的推荐为前提。加上察举荐举为主、考试为辅的特点,以及对伦理道德的要求,导致察举制主观性很强,客观性差。因此到了实施后期,“声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或者攀附权贵,贿赂请托。因而,士风日下,察举不实。
首先,科举制是一种考试制度,采用招考与投考的方式取人,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应试。察举制则是一种推荐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按科目要求定期地或即时地向王朝贡上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定期的察举如秀才、尤异、孝廉、廉吏等科,在成立之初皆不考试,举至中央后即授与相应官职;不定期的如贤良方正等科,举后须经对策方能授官,但这种对策有“应诏陈政”、“求言于吏民”之意,与科举制的那种对士人才艺的程式化检验考试,尚有很大差异。
其次,科举制以文辞和经术取士,士人之进退一决于程文之等第;考试成绩,是得官与否的关键。而察举制的取人标准,则是多种多样的,德行、经术、吏能、功次、文法等,都可以构成得举之资格。察举制的取人标准,相对来说更为注重人的整体素质,把士人笼统地视为一个完整的人格,而不像科举制,把某一项具体的知识才能作为录用标准。所以,察举制下,被举者中有大量的孝子、隐士、侠客、贤人、名流等等人物,其所为人称道的人格素质使之成了察举对象;而士人在社会上的个人声望,往往也就对察举实施有了重大影响,这在东汉后期尤为明显。
再次,科举制下入仕和铨选有明确区别。科举制是一种入仕制度,未仕的士子通过礼部主持的各级考试后,获得的仅仅是一个任官资格,此后须参加吏部铨选方能得官。而察举制下,得举者固然有不少布衣平民,但也有大量仕州仕郡的掾吏,甚至还有中央朝廷的官员。察举既是入仕途径,也包含了铨选、升迁,有时甚至还有考课的成分(如尤异一科实际就相当于考课)。这里不把察举称为入仕制度而漫称为选官制度,也是为此。
最后,科举制度下,学校制与考试制是相互配合的。唐代“乡贡”与“生徒”同应省试,使科目与学校初步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后来日趋紧密,并在明清时代最终完成。士子须先入国子监或地方学校为生员,通过乡试成为举人之后,方有资格参加中央会试,即所谓“科目必由学校”。而在察举时代,学校与察举大致为互不相涉的两种仕途。关于第一点,参见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载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二卷第一期。关于第三、四点,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第十五章第一节“明显的原始性”,及第三节“先选后考,选举与考课不分”,其中已有类似意见。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察举制与科举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但前者最终又演变为后者。这一漫长的变迁过程,有内在的规律在其间支配,同时也联系着更大范围的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之中,察举制的不同地位、作用和形态,联系或对应着不同的历史条件。在这些表象背后,有一些因素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在那些支配着察举制之变迁的诸多动因之中,本书选定如下三个作为分析的基本出发点。它们分别是:一、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因素;二、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三、构成了王朝官吏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因素。
汉武帝选官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积极作用?
当一个朝代以人为本,懂得知人善用,更能不拘一格的提拔人才,哪怕这个朝代暂时并没有太强悍的实力,但也会为将来的崛起打下坚实的基础。与现代一样,每一个国家的未来靠的都是主流意识形态的先进性,而决定这一点的是每个朝代或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人才。由此不难看出,人才选拔制度潜在的成为了国家发展的强心剂。
古代的选拔人才制度是众所周知的科举制。但是,对于汉代来讲,还没形成科举制,那么汉代著名的察举制度在一定程度却极具代表性。虽然,汉代的陨落与外戚误国、良臣无法权衡朝政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察举制给汉代带来的鼎盛与优越,以及后世的认可,甚至超过了之后历代王朝的科举制度。正所谓“德为先,能者上,行为善”,高瞻远瞩的用人眼光成就了汉代不可磨灭的辉煌。
西汉地图
一、察举制产生背景
汉代帝王中,西汉的众位帝王十分重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尤其是对于社会最底层有志之士的挖掘。追其根本与汉高祖刘邦曾经的经历有着分不开的关系。由此,他也更加懂得顶层社会的卧虎藏龙。
西汉初年,为了迅速稳定根基不稳的新朝代,汉高祖要求各地方与边境地区纷纷举荐贤才,史称“求贤诏”,这也是察举制的雏形。在此之后,汉惠帝时期也曾发布“孝悌力田”的诏书,都为后来的察举制出台打下基础。汉文帝也曾两次下诏书向全天下招募贤才,更是促进了察举制的建立。
真正将察举制度形成汉代人才制度的帝王是汉武帝。当时的大臣董仲舒提出“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并由汉武帝正式确认,要求全国各地的官员都积极加入到举荐贤才的行列中,把选拔人才的制度固定下来。
虽然汉武帝时期,察举制很多方面还不是很完善,但是,以举荐为主的人才选拔制度已经建立,之后的历代统治者根据现状不断做出调整,但是,察举制以举荐为核心的理念并没有改变。
到东汉顺帝时期,由于官吏把持,察举不实。对于察举制的调整越来越倾向于考试复核制度,察举制的核心理念开始发生倾斜,同时,这样不断变动也为科举制的出现埋下伏笔。
汉武帝
二、察举制具体内容
察举制最核心的理念是把国家下设在各个地区的官员一并变为国家选拔人才的渠道,建立起人才输送管道,进一步拉近了底层有志之士与朝廷的距离。由此,察举制是自下而上的官员选拔,地方官员要根据乡里评议以及自身的考量,选拔出所在职能地区的人才,再将其推荐到中央,最后由中央考察再进行任命。在察举制刚刚确立时,国家人才奇缺,察举“孝廉”和“茂才”的人才都是直接授予官职的,之后,为了防止官僚系统膨胀对于人才选拔产生偏颇才逐渐加强了人才的复核工作。
根据汉代制定的举荐人才的时间节点,察举制被分为特举特科以及岁举特科两大类。其中,特举特科并没有固定时间要求,最重要的科目分为贤良文学、贤良方正、明经、明法。岁举特科则有着固定的选拔时间,并且,主要的科目分为“孝廉”和“茂才”。
“ 孝廉”是“孝子廉吏”的简称。这一项人才选拔开创于汉武帝,也算得上汉代察举制的先河。“孝廉”的选拔则是全民性的,在职官吏与普通选拔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益,只要符合察举制要求的德行标准,就可以被举荐为“孝廉”。在汉武帝初期,孝廉“”名额规定为每个地区每年两人。东汉时期, “ 孝廉”的选拔政策进一步放开,按照各地人口比例来分配,偏远地区还会进一步放宽。
汉代推崇“孝、廉”
“茂才”原名秀才,东汉避刘秀讳,改称“茂才”,“茂才”相对比“孝廉”,选拔的是更加具备专业素质的人才。所以,要求的标准也比“孝廉”要高很多。西汉时期,“茂才”还属于特举特科范畴。东汉时期,此科目才改为岁举科目。但是,“茂才”的选拔数额没有“孝廉”广泛,一旦通过察举制,授予的官职也比孝廉的官职高出很多。
贤良属于特举特科范畴,选拔的人才十分有限。从此项目的重要性来看,贤良是汉代统治者随机选拔人才、针对性补充人才的有效措施。尤其在东汉时期,灾害面前,能够为朝廷献计献策、解救疾苦的人才都算是贤良。
除此之外,察举制还规定了一些专业性较高的人才选拔,被统称为“异科”。比如,司法方面的人才叫做“明法”,儒家经学方面的人才叫做“明经”,军事方面的人才叫做“勇猛知兵法”,最特别的还要属精通阴阳灾异的人才,叫做“道术”。当然,察举制还可以随时根据国家的需要临时设立选拔科目挖掘人才。
汉代选拔察举制选拔
三、察举制对于汉代的推进作用
一些后人对于汉代察举制的评价并不高,在他们看来,并没有完全标准的制度确立,对于考核人才有失客观性。如果要评判察举制的优劣,一定要放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来看。
经过历史变迁,汉代发展的全过程都证明了察举制最适合汉代社会各方面百废待兴的发展需要,也是统治者在全国范围内大尺度放开选拔人才的一次大胆尝试。
从推动汉代发展的层面上讲,察举制度有效的推进了汉代社会的发展。从要求各地官员积极举荐有志之士来看,扩大选官范围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缓和各阶层矛盾效果明显,参与国家政治不再局限于高不可攀的贵族、官僚,由底层百姓选拔而来的官员,提出的政治意见会更加针砭时弊。
察举制中,很多科目需要被选拔人才熟知儒家经典学说,换句话说,在当时,只要人才能掌握儒家经典,就很有可能通过察举制改变自己的命运。这一点,更加的潜移默化引导着国民崇尚儒学,不需要硬性的灌输。
崇尚儒学
察举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不拘一格的使用人才,多样化的人才会保证国家的稳步发展。对于一些在某一方有着突出建树的人才来讲,硬性的考试制度可能会将这一部分人才拒之门外,最终导致人才的埋没,而察举制却在国家层面上最大程度的保护这些人才的留存,意义深远。
除此之外,影响最为深远就是汉代出现的察举制为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因为汉代十分重视察举制也确定了很明确的规定、要求,对于后世选拔人才的制度建立起到了特别好的榜样作用。
四、察举制的利弊同存
看过了察举制度的各方面优势,我们还要清楚的知道,虽然制度如此优越,但是抛开选贤任能、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等种种光环,察举制本身存在着难以突破的局限性。在选士制度中尚属初级阶段、受人为因素影响严重、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简单化特点,再加上传统的封建统治阶级的选官制度仍然不可能摆脱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察举制在前进的道路上步履维艰。因为,看似公允的察举制度,真正的选拔权依旧掌握在统治者手中。汉代之所以鼎盛一时,因为统治者对于政局的把握理性、客观。在汉代末年,统治者的无能与重用外戚一样让察举制度发生偏颇,更成为毁灭汉朝的一把利刃。
究其根本,察举制会在明智的统治者手中发挥积极作用,也会在无能的统治者手中成为朝代灭顶之灾。尤其以东汉为例,统治者发现察举制成为了官场徇私舞弊的途径,再度加强复试的重要也已经为时已晚。所以,一个国家,统治者对于人才持有什么样的态度才能决定其人才选拔制度是否具备先进性。
人才选拔
结语: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人的重要标志,也为后人提示了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重要性。当然,但从人才选拔方式来看,察举制具备了古今所有人才选拔的优势与劣势,开放的核心理念值得后人传扬。与其说,察举制是汉代崛起的法宝,不如说察举制成为了中国发展进程最有效的助推器,值得后人反复研读以及其精髓的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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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东华《汉代察举制之以德选官》
· 刘园园《汉代察举制探析》
科举以前中国如何选官
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察 举 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 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来去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九 品 中 正 制
在汉末军阀混战的冲击之下,乡里组织遭到破坏,“乡举里选”的传统做法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三国时的曹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在朝官中推选有声望的人担任各州、郡的“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地士人,按其才德声望评定九个等级,然后根据士人的品级,向吏部举荐。吏部依据中正的报告,按品级授官。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但到魏晋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个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垄断,他们在评定品级时,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划分,已经背离了“不计门第”的原则。此后的三百年间,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阀士族垄断政权的局面,而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护士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
四科取士是什么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
四科取士的制度是察举制。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主要有孝廉、茂才、察廉、光禄四行(质朴、敦厚、逊让、节俭)、贤良方正、贤良文学、孝弟力田、明经、明法、勇猛知兵法等,这些科目随历史发展而有所调整与变化。
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其中“孝廉”是汉代察举常科中最重要的一科,得人最多,出了许多名人。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
察举制,也叫“选举制”,是中国古代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选举制度的雏形。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
察举制不同于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汉高祖刘邦颁布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大,开“察举制”先河。
盐铁之议的过程
召集人员
始元五年(前82年)六月,杜延年向霍光建议“行文帝时期政策,提倡节俭、对民宽和”,霍光采纳 ,诏令三辅、太常各举“贤良”二人,各郡国察举“文学”一人。
开始时间
始元六年(前81年)二月,召集抵达京师的贤良文学(贤良方正所选拔出的人才),商议罢黜盐、铁、酒等专营政策,会议在京师隆重召开。
结束时间
始元六年(前81年)七月,会议结束,历时五个多月。 政府官员:御史大夫桑弘羊,丞相府的属官丞相史和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等。政府方面的主要发言人,是御史大夫桑弘羊,共发言一百一十四次。御史发言十九次,丞相史发言十五次。
民间人士:贤良、文学,即“贤良方正”,共六十余人。贤良是已经取得功名的儒生,文学是在某种学问上有一定成就的名士,他们都不是国家的官吏,而属于民间的知名人士。留下姓名的有茂陵唐生、鲁国万生、汝南朱子伯、中山刘子雍、九江祝生等。贤良文学也是经过一定挑选的,并不是每个郡平均出人。
中间方:丞相田千秋,他发言不多,只是在双方辩论激烈的时候,讲一些折中调解的话。 盐铁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民所疾苦,教化之要”。 在会议上,从民间来的贤良文学对盐铁官营等财政措施进行了全盘否定,并进而攻击汉武帝时期的内外政策;作为这些财政措施的经办人,桑弘羊坚决捍卫汉武帝的内外政策,不仅就盐铁等政策的存废与贤良文学展开了激烈论辩,而且充分肯定了诸如抗击匈奴、加强中央集权、大力抑摧豪强和农商并举政策的作用。此外,还涉及农业的基本政策,对社会现状的估计和伦理道德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古与今的关系等问题,这次会议已成为汉武帝一代政治得失的会议。
经济政策
贤良文学全盘否定官营政策,指责盐铁官营、均输、酒榷等“与民争利”,并导致民风败化,把盐铁等官营视为民所疾苦的根源;主张让农民从事本业(农业),抑制末业(商业),即重农抑商。其本质则是抑制官商,即反对官营。他们认为盐铁官营之后,只注重产量,质量差,价格高,生产的农具多大而不适用;同时还存在不准挑选、购买不便、强买强卖和强迫农民服役等问题。 均输法推行后,均输官征收当地没有的物品,采取欺诈手段,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给农民造成了更大的负担和痛苦。 平推法的施行,导致物价上涨,出现营私舞弊、官商勾结甚至囤积居奇的现象。
桑弘羊承认盐铁等官营事业,由于一些地方官不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行事,造成了一些流弊。但他批驳了贤良文学们全盘加以否定的看法。他认为兴盐铁、酒榷、置均输平准,扩大了财源,是抗击匈奴,消除边患的经费来源,而且,这些政策便于堵塞豪强大家的兼并之路,且可济民救灾,有益于农民。如果政府不实施官营政策,增加收入,就要增加农民的赋税,反而更会加重农民的负担。
对外政策
对匈奴的政策上,贤良文学反对向匈奴用武力,主张偃兵休士,厚币和亲,依靠德政的感化维持和亲局面。他们认为,匈奴远处漠北,对其侵扰活动,主要应用德化,多给他们点财物,与他们和亲,搞好双方的关系。他们认为汉武帝对匈奴进行的几次大规模的战争,都是几个好事之臣,故意夸大敌情,欺骗了汉武帝,挑起了战祸。这几次战争没有能削弱匈奴,反而造成了西汉国势的衰弱,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
桑弘羊则主战,坚决反对和亲。他认为匈奴反复无信,屡次破坏和亲,侵扰边境,不能采用德政感化,只有通过战争才能阻止匈奴的侵扰,保证汉王朝的安全;强调汉武帝反击匈奴的战争是成功的,击败了匈奴的大军,保卫了国家边境的安宁,是“当世之务,后世之利”,将会流传千古。
治国理念
对西汉独尊儒术后的统治政策,汉宣帝做过一个经典概括:“霸王道杂之”,具体做法就是德刑并用,理论渊源就是先秦儒家和法家的思想相互结合,以儒学为主题,法家思想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吸收墨家道家和阴阳家等的思想。武帝独尊儒术后,为了达到恩威并用双管齐下的目的,大力推行“霸王道杂之”的政策。 贤良文学信奉儒家的仁义学说,主张德治,认为行仁政就可以无敌于天下。特别是汉武帝任用的一些酷良,如杜周、张汤、王温舒等人,连法律也不顾,随意谄害无辜的群众,动不动就一人犯罪,株连全族,搞得人心恐惶,不安,因而激起了人民的反抗。他们一再引证历史教训,批判严刑峻法,指为亡国之道,把严刑峻法看作是秦王朝灭亡的原因。
桑弘羊以法家学说作为指导思想,主张法治,坚信刑法可以止暴,特别推崇严刑峻法的作用。他认为治民之道不在教化,而在励行法治,让他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有了严刑峻法,百姓就小心谨慎,奸邪自然止息。针对贤良文学对一些酷吏的指责,他认为这些酷良都能作到以法治事,对犯法者雷厉风行地加以处决,毫不手软,所以在他们治理的地方,能作到寇止奸禁,取得良好的治绩。
义利之争
关于重义与重利导向的争论关系着对经济活动如何引导,决定着统治者的策略取向。贤良文学以儒家为旗帜,主张人性善良,不能只讲利,还必须有义的约束。坚持崇尚仁义才是真正的治国之本。 桑弘羊是以法家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主张重利轻义,认为人性自私,趋利避害,重利是加强中央集权、抗击匈奴和赈济灾荒的需要,并明确指出财富是仁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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